直销传销鉴别要点:有无“最终”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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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鉴别中国直销和传销?怎样杜绝传销?怎样倡导直销?
本人愚见:
1、在“消费者”前面有无“最终”二字是个照妖镜,在消费者为了需求产品而掏钱之前,不应该“继续”用财富、机会、就业等导向来诱惑、勾引上帝们的人民币;中国消费者拒绝传销发财方式、被勾引成投资赚钱型传销难民。
2、对于新直销员,头几个月内不要自己掏钱搞变相投资;中国直销员不能在入职瞬间、就演变成为变相的投资方,傻乎乎地充当了上线们的发财资源,掏钱去从事空中楼阁型“消费返利致富”,其实这只是把血汗钱进贡给了上线、而自己却进入了金字塔底部、后来者大多数人致不了富的传销骗局。
3、公司方应该具有足够决心的控制能力——从实践中严格执行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不仅仅是在公司的文本声明中有标示)。不搞假消费达标(只看“销售”业绩、不计较是否在变相地个人投资),而其实质还是在违反条例。公司不要暗地里鼓励大家变相地通过本人认购产品、实际还是鼓励本人花钱买到一个能赚钱的直销资格,然后还假称我无法知道呀!其实呢,不少老板为了赚钱也是不想搞清楚这个“最终”二字的区别、他们为了快速发财而无需从实践中遵循条例,或许巴不得全行业都来模糊“最终”二个字,而浑水摸鱼全线软抵制条例才好。
所以说禁传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是法人,而不应该把主要责任归罪于弱势群体直销人群,也不能全依靠政府的职能部门;非法传销行为产生的最主要罪责,应该归罪于直销企业本身没有足够的决心能力来控制传销行为。有的企业说:“我公司的文本中标明了不要搞传销,哪个人搞传销,开除哪个人”,我认为这是欲盖弥彰,这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我认为凡是不具备从实践中有控制非法传销能力的企业,应该没有资格从事直销,应该不发给、或收回他的直销牌照,应该惩处该法人和法人代表;不能只关押网头、而便宜了有靠山的老板;不能让老板把钱赚跑了,说声我是外行,就不接受惩罚,这对弱势群体老百姓来讲是很不公正的;由于直销行业信息不对称,只有老板才有权串通、隐蔽做鬼的特殊性,故而应该将主要责任归罪于企业;凡是没有足够决心从实践中管制得住传销能力的企业就不允许他开业。
如果只怪罪直销员群众,那么心怀鬼胎的老板和阴谋组织者,永远会操纵这工商/传销之间的猫/鼠运动大会,越开越更大、以致旷日持久而国无宁日。不要相信老板说:我们不懂直销呀!?其实最想搞传销的还就是这些老板,也只有他们有能力创造出平台利用大家玩,好比不法网吧惩罚谁?应该是惩罚老板、而不是网友,传销商只不过是分到一点残羹剩饭,也只有这些有钱有势的老板,捞到的油水最多,积极性最高,才有大量人民币去贿赂官员,把今日的传销火焰烧得如此兴旺!君不见群众的现实多么可怜——吃了一亏又一亏,亏亏有体会;上了一当又一当,当当不一样;为了挽回被老板们掠夺走的损失,还得“见当就上”。
能否有效执行“最终”二字,这才是禁传、倡直的关键。
网络行销(指零售行业)的主流消费群体应该是最终消费者,肯定是中国式的直销。比如像安利那样,他向中国社会公开声明:“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摘自(安利(中国)新业务制度,2006.12)]。
在直销零售行业里,在特定的强调直、传两者区别的时候(不指一般地叙述),当他提到消费者的时候,如果前面不加上“最终”二字的话,很可能他就有传销的嫌疑,他是在有意或者是无意地在为传销行为埋下伏笔,给传销行为留了一条后路,留了一条走私、走后门的暗道;起码说,他不是忠实的一字不差地在执行《直销管理条例》,不是彻底的不折不扣坚持中国直销的坚决者,因为直销管理条例在第一章第三条中明明白白指出: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最终”两字在法规中的地位,显然不是“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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