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库 > 营销天下 > 创新营销

中国特色直销与非法传销的12项区别

2006-09-09 15:26:00 中国营销咨询网 作者:龙传人 浏览次数: 收藏 我要投稿
[提要] :   这世上,有矛必有盾,直销亦然。   直销的对与错本就是孪生,与生俱来,很难区别。本人曾在1994年编著的《论传销》一书中提出分辨这对孪生兄弟的“十五条标准......
来顶一下
这世上,有矛必有盾,直销亦然。

直销的对与错本就是孪生,与生俱来,很难区别。本人曾在1994年编著的《论传销》一书中提出分辨这对孪生兄弟的“十五条标准”,当时的分类是:公司法律手续、公司利润来源、公司策略、经营理念、制度特性、公司寿命、加入条件、收入来源、直销手段、经销商之保障、货品价格、货品有用否、货品保证、退出条件、税收。

现在看来分类方法应改为12项,特别有几个很矛盾的问题,值得业界研讨,例如:

1. 获得展业资格到底要不要先认购产品?

2. 所赚钱来源的主流部分到底是靠圈内人士还是靠业外的最终消费者?

3. 直销是一个投资机会吗?直销的本质和灵魂是“推销梦想”吗?企业是在“生产机会”吗?

4. 直销员个人进入社区(无店铺式)推销违法了吗?

5. 中国要收1000万保证金黑不黑?

6. 公司管理人员私下带网正确吗?

这些敏感话题都涉及到未来国家法规到底是怎样确定的?今日斗胆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抛砖引玉,供业界讨论。本人虽年已古稀,仍有学习和听取批评并愿改正的诚意。

我认为这是中国国情与海外不一样的结果。

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不应该用外国模式来压中国。美国法律准许公民持抢(当然要办手续),在中国,公民可以持有砍刀、匕首吗?无店铺销售当然是世界通用的法则,偏偏中国来个“店铺+人员直销”,好像太不尊重直销行业的根本规律;后来安利、仙妮蕾德等公司在实践中还觉得中国特色挺美的,还要将中国特色向世界推广。

反过来,我们看看海外。韩国《直销法》第4条规定:一个直销销售者进行直销之前,他(她)应当通知对方自己的姓名、公司名称、销售的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如果按中国人老是不注意这点就去敲人家的门,好!你得按第48条接受处罚——(1)违犯第4条没向对方通知,处以一千万韩元以下罚款。您也按外国的办好吗?您家有多少钱来接受罚款?再看看第6条:一个直销销售者签订一个直销合同,他(她)应该复制两张(两联)合同单,交一张给对方,可如果您一马大哈——没交一张给对方,那么就必须按直销法第47条处罚:判一年以下徒刑……

您能接受外国规矩吗?

当然,外国的规矩也有适合我们的,比如,中国好些直销公司的老板赖账不给退货,好吧!告他去,如果按韩国第46条法律规定就要对这种老板判处三年以下徒刑,在加拿大则要判五年;咱们建议政府采纳这一条,可政府也不见得完全照办。

我们可从世界直销联盟制定的《世界直销商德约法》和《香港直销协会商德守则》领悟到一个重要特点:他们都是将推销产品给客户专门制定一个篇章,又另外为推荐人员给公司单独制定另一个篇章,为什么不“合二为一”呢?好些内容还差不多,既然直销商必须是消费者和经销者二者身份本来的合一,何苦分开制定法规?这说明:“两推”(推销和推荐)本来就不是捆绑进行的,两推本来就是分开进行的,误传到中国来,就天经地义的“两推”同时干啦!

好了,其他不再多说,以下是笔者依据多年经验、相关媒体报道、政府的声音中总结的12点区别,以期能为中国直销的健康发展,勉尽微薄。

(作者龙传人,十二年前,曾著有国内早期的直销类著作《论传销》和在全国各地讲学营销、领导力、自主创业、潜能激发等课程千余堂课。电子邮件:lcr88@lcr88.com)

北京神州诺鑫信息咨询中心首席顾问
责任编辑:二月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版权说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www.51cmc.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6050005号
北京市企商在线提供网络带宽